產業動盪系列:歐盟 MDR 因 COVID-19 疫情延後生效

這是 Lionbridge 產業動盪系列的第八篇文章,此系列文章由生命科學專家撰寫,探討生命科學產業為因應 COVID-19 (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) 疫情而進行的變革。

歐盟醫療器材法規 (MDR, 2017/745) 預備實施已有多年,對歐洲的醫療器材製造商以及醫療器材相關生態系統,包括代施查核機構 (Notified Body) 和涉及評估、製造與經銷醫療器材的經濟營運商 (Economic Operator) 等組織,都有著非常重大的影響。而在 4 月 17 日,歐洲議會公開宣布歐盟 MDR 將延期實施。這次延期是歐盟執委會於 4 月初提議,希望能將該法規的生效日 (DoA) 延後一年。歐盟成員國也啟動緊急程序,快速通過這項延期提案,並在 4 月 23 日的歐盟官方公報 (Official Journal of the European Union) 中發布 MDR 修訂條款 (Regulation EU 2020/561)。而這一切距離原本預定的生效日 2020 年 5 月 26 日,不過只有一個月。

歐盟為何宣布延後實施 MDR?

COVID-19 疫情對很多產業造成衝擊,其中醫療器材業尤其感到吃力。因為他們原本就必須面對重大的法規變革,現在又得因應嚴峻的疫情。面對這樣的情況。醫材產業的公司與企業必須設法取得平衡,既要能在 COVID-19 危機中穩定供應醫療設備,也要確保患有嚴重或慢性疾病的患者能取得其他重要的醫療器材,同時又要遵守歐盟的 MDR 新要求,這些要求雖是為解決歐盟目前的資安與安全性弱點而訂,但同時也更加嚴格。這三項需求皆攸關病人福祉與安全,因此在醫療倫理上都很重要;也正因為如此,目前的情況才會對產業及監管機關形成空前的沈重負擔。為了協助產業界與主管機關優先因應 COVID-19 疫情,歐盟執委會因此做出艱難但必要的請求,希望歐洲議會能採納歐盟執委會的提案,暫緩 MDR 的實施。

還有哪些其他問題導致 MDR 延期實施?

儘管這項延期決議只針對 MDR,但 MedTech Europe 同時亦呼籲歐盟執委會延後體外診斷醫療器材法規 (IVDR) 的實行。IVDR 目前預定於 2022 年 5 月 26 日生效。之前因為符合 MDR 標準的代施查核機構不足以及缺乏產業指引,各界因此希望歐盟執委會將 MDR 的法規執行日期延後。 而那些為 MDR 法規遵循做準備的製造商,也一直飽受這種不確定性之苦。根據歐洲執委會的代施查核機構資料庫 NANDO,儘管已收到 44 個機構提出申請,但目前獲得 MDR 指定的代施查核機構卻只有 13 間。在歐盟 MDR 宣布延後實施之前,負責登錄醫療器材資訊、原本預計與 MDR 於 2020 年同時推出的 Eudamed,也早在去年便宣布延後兩年上線。歐洲各監管機關都非常嚴肅看待 MDR 的延期,而這也恰恰證明了 COVID-19 導致全球出現許多特殊狀況。這場危機的嚴重性,從修訂法條中頗不尋常的用字遣詞便可見一端,條文中使用了許多語氣強烈的字詞,像是「前所未見的挑戰」、「極其特殊的情況」、「極為沈重的負擔」以及「規模空前」等。

在延期的期間,有哪些清楚明確的臨床指引?

除了 MDR 延期的公告,4 月時醫療器材協調小組 (MDCG) 也同時發布了四份重要的新臨床指引文件

  • MDCG 2020-5:臨床評估指引 – 等同性 (Guidance on Clinical Evaluation – Equivalence)
  • MDCG 2020-6:舊版器材之充分臨床證據指引 (Guidance on Sufficient Clinical Evidence for Legacy Devices)
  • MDCG 2020-7:PMF 計畫範本指引 (Guidance on PMF Plan Template)
  • MDCG 2020-8:PMCF 評估報告範本指引 (Guidance on PMCF Evaluation Report Template)

這四份業界引頸期盼已久的出版品,提供了 MDR 規範在臨床評估要求上的業界指引。MDR 的第 61 條引進了「充分臨床證據」的概念,要求在取得 CE 認證標示之前,必須提供充分臨床證據,證明醫療器材的效能與安全性。然而,MDR 中對這個用語並沒有特別加以定義,因此自 2017 年 MDR 公布以來,對於充分臨床證據的法規執行,仍舊處於問題多於回答的模糊狀態。但 MDCG 在新公布的指引中釐清了這個用語的定義:「所謂充分臨床證據,是指根據合格評估的目前結果,可得出器材安全且能達到預期用處的結論」。儘管這個陳述稍嫌籠統,但「目前結果」則清楚指出臨床證據是項持續不間斷的承諾,亦即製造商必須在其器材的整個生命週期中,實行持續不間斷的臨床評估流程。而所有尋求在歐盟取得 CE 認證標示的製造商,必須提供臨床評估計畫文件,以及含有針對各器材產生之臨床證據與結果的臨床評估報告。此外,他們也有義務要進行上市後臨床追蹤 (PMCF),在器材的整個使用壽命期間確認其安全性與效能。

醫療器材在歐盟中有哪些臨床途徑可走?

簡單地說,廠商可以透過兩種法規途徑,取得證明醫療器材之臨床與安全效能的技術證據,以獲得 CE 認證標示。如果走「實質等同」(substantial equivalence) 途徑,代表要主張並證明器材等同於某個已經上市的器材。如果要走臨床研究這條路,就要在可控管的臨床試驗環境下測試器材。在歐盟及美國,不需進行完整上市前法規審查的器材,通常會採實質等同的途徑取得市場許可。然而,MDR 的規定使得採用實質等同的作法變得較為困難,尤其是如果所欲等同的上市器材是由競爭對手所製造。在這種情況下要採用這種途徑,必須與競爭對手簽約,以便持續取得對方器材的完整技術文件。然而有多少競爭對手,會願意將自己的完整技術檔案揭露給對手,坐視自己的市場佔有率降低?

製造商可以向誰尋求協助?

難以取得競爭對手的技術資料,往往迫使製造商得透過臨床研究,產生自己的臨床資料。控管良好的臨床試驗既昂貴又耗時,而且需要具備基礎設施與專業能力。根據 MDR,大多數第三類及植入式器材都將需要進行臨床試驗。而醫療器材的臨床試驗和藥品一樣,是受「優良臨床試驗規範」(GCP) 所規範,同時應該遵守 ISO 14155 標準。當 2021 年 MDR 生效時,如果無法再透過實質等同的方式取得 CE 認證標示,製造商可能就得面臨進行臨床器材試驗的挑戰。除了基礎設施和 GCP 專業能力外,對跨國臨床器材試驗來說,因為要在不同歐盟成員國內招募病患,所以還得提供更多內容與翻譯,才能取得合規臨床試驗的許可。任何與試驗參加者的溝通,包括例如知情同意書、標示、使用說明,或是直接獲取自病患的資料 (例如病患回報結果) 等,都將必須以在地語言進行並通過倫理審查。如果能與在 GCP 及醫療器材這兩方面都有豐富經驗的語言服務供應商合作,不但有助研究順暢執行,更可消弭因語言產生的不一致或法規遵循問題。Lionbridge 在 GCP 必備臨床文件的翻譯擁有超過二十年的豐富經驗,能與藥品和醫療器材的試驗委託者合作,協助他們確保在所有市場都能提供可靠的臨床資料。我們能處理翻譯的整個生命週期,包括以下工作:

  • 臨床試驗許可
  • 標示
  • 病患回報結果的語言驗證
  • 淺白用語的安全性與臨床成效評估摘要 (SSCP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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Pia Windelov
作者
Pia Windelov